深圳地区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规则(试行)

2020-08-31 17:03 期货居间人 期货哥

一、总则

1.为规范深圳地区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是深圳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则。

3.本规则适用于在深圳地区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二、期货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一方没有隶属或合作关系。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期货居间人管理

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建立期货居间人的担保人制度。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4.期货居间合同应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四、期货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居间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可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从事开发客户来进行期货投资或为投资者介绍期货经纪公司。

(2)可按居间合同的约定获取居间服务佣金。

2.期货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须遵守以下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知义务:如实向签约双方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不得为非法成立的期货公司或其他不具备期货经营许可的机构介绍客户从事期货投资。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若无客户正式书面授权书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转递给他人。

不得隐瞒身份

不得利用期货公司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不得以期货公司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

不得利用客户的资金、账户为本人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

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

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不得以期货公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不得在代理客户委托交易时,对其账户进行恶意操盘打成交量。

居间人进行开发客户的居间活动费用自行承担。

居间人所得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居间人自行负担。

不得有其他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期货居间人的流动

  1.居间人可以同时为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服务,同时为一家或多家期货公司服务,但必须向被服务的投资者和期货公司披露真实情况。

  2.居间人有自由选择居间服务对象的权利,但应服从签约公司根据本规定进行的规范管理。

六、期货居间人的档案管理

 1.本管理规定签约公司应建立健全居间人的档案管理。居间人的档案管理应参照公司内部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登记及备案手续,以备查询。

  2.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类别登记,以便进行业务统计及返佣核算。

 3.居间人应向期货公司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履历表。

(2)身份证验证后的复印件。

(3)一张2寸近照。

(4)通讯地址、电话、深圳联系人。

(5)担保人的担保书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七、对违约居间人的处理及通报制度

  1.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及时与有关服务方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本管理办法的签约公司将共同抵制其在深圳地区从事居间活动。

  2.期货公司发现与本公司签约的居间人出现恶性违规行为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及时向其他签约公司通报。

 3.当期货公司之间的内部通报不能有效取得制止作用时,深圳期货业联谊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该居间人在本地区继续从事期货居间活动,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八、附则

 1.本规则由深圳市期货业联谊会负责解释。

 2.本规则由深圳市期货业联谊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经深圳市期货业联谊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会签,报深圳证管办备案后实施。

 3.本规则为加强深圳地区期货交易居间人的管理所制定的临时性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后,本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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