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

2021-09-24 16:43 期货哥

期货居间人,也称为期货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  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期货居间人可以说是与中国期货市场一起诞生的,并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展,最初称之为居间人,现在行业内也仍然普遍采用这一称呼。在中国期货业发展初期,外盘期货盛行,由于当时的许多期货公司均有港资背景,因此市场开发的模式受到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的影响。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工,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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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中期协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事后,强化零容忍震慑,净化市场生态。协会以信用管理为抓手,建立居间人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与列入失信名单的居间人合作;对期货公司相关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与行政监管层面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有机结合;对投诉举报等各类渠道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期货居间人相关管理文件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期货公司:

为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中国期货业协会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考虑到各期货公司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但不得低于《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

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过渡期内,请各期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衔接: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居间人遵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新增居间人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与新增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人可以继续介绍新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三、《办法》所附的《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和《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是协会为方便期货公司开展居间人管理工作而提供的参考模板。期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相应内容,但不得删减。

四、协会将持续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期货公司在《办法》实施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协会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1年9月10日中期协公告原文下载:http://www.cfachina.org//index/zygx/202109/t20210914_23581.html

2、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pdf

3、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期货居间人承诺书.pdf

4、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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