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参与主体。一个高素质、专业化、实施科学管理和立法规范的期货居间人队伍,对于提高期货交易的质量,扩大期货市场的规模,减少期货交易的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期货市场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前几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推动下,明确期货居间人法律地位的要求已经引起期货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而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因之与明确期货居间人法律地位密切相关,故而首当其冲成为探讨的对象。
居间活动是市场经济较为常见的一种基本经济形式。居间从业者无疑也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一个主体。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法律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所有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都有相应的法律对之约束,受其管制。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参与主体,当然也在立法的视野范围之内,由立法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剖析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可知,在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中,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明确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其实质也就是从法律上确立居间人的资格和界定居间人的权利义务。换言之,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和期货居间人权利义务的界定,构成了期货居间人法律地位的两大基本内容。因此,要达到明确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的目的,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在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期货市场建立以来,虽然居间人一直参与市场的交易活动,成为期货市场的一个参与主体,但对从事居间活动者却一直缺乏科学管理,在立法上也呈现出基本空缺。期货市场对从事居间活动者这一参与主体的无序管理和立法上呈现出的这种空缺,无疑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期货法律体系的健全。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明确提出了期货居间人这一重要经济法律范畴,赋予期货居间人明确法律地位的呼声突起。鉴于从业资格的确立是构成期货居间人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从逻辑上也成为期货居间人权利义务界定的前提,由此必然成为当前首先重点研究的对象。
所谓从业资格,简而言之,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所认可的从事某项职业已具备的资历和能力。制定或公布确立这些资历和能力的条件为这一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并由之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和考核后,以特定的形式加以认可或承认。发达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及其特点,要求任何行业从事居间活动的人,都必须获得符合本行业规定的特有的从业资格,才能从事本行业有关的居间活动。不同的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资历和能力有着不同的要求。从业人员只有申请并通过有关的审查和考核后,才能使自己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以从事本行业认可的居间活动。
期货居间人在期货市场从事居间活动同样必须具备一定的从业资格。不仅如此,由于期货市场属于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以及其运作的高度专业化、复杂化,因此对期货居间人的资格确立,还有着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发达、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的标准或条件,是由立法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各国对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条件各不相同,但综合考查其在主要内容上却基本一致,即一般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业者必须具有本国法律赋予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独立行使民事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水平或规定的社会认可的学历;三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和交易操作技能,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管理运作制度;四是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等。具备了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并据此加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完成对从业者的申请进行审核、考试、颁发资格证书等必要程序后,申请者才能具有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从而合法地从事期货居间活动。
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涉及明确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和从事居间活动者能否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从事居间活动的实际权益,因此在其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或准绳。在诸多的原则或准绳中,诚信原则和公开、公正和公平的“三公”原则,与之关系最为紧密,故而成为其最为重要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这是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过程中审核者和申请者双方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相对而言,诚信原则对于申请者却更为重要。这是因为审核者对从业资格的审核是建立在申请者所提供的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申请者必须按照从业资格确立的条件和要求,如实地提供诸如自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规定的文化水平材料或学历,掌握专业知识和交易技能的证件,以及良好的诚实信誉和职业道德的鉴定等。正是从这一角度来说,诚信原则成为申请居间从业资格者的首要原则。如果申请者缺乏诚实信义的道德观念,或在自己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弄虚作假,则审核者一经查实,必然会将之拒于期货市场大门之外。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市场经济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遵循公开原则,就是要求在整个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的审核程序中,审核者必须向社会公示所有涉及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的条件和要求,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材料,保证整个申请、审查、考核的程序及其审核的结果要有较高的社会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严格防范人为的干预甚或操纵。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审核者在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的整个审核程序中,必须牢固树立严格按照已经公示的条件和要求操作行事的理念,行为必须公正,处理应该妥当,不得采取岐视政策,不得有误导、虚假或欺诈行为,不得徇私枉法或采用不正当行为,不得损害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平原则。与公正原则一样,公平原则要求审核者在整个审核程序中,必须严格遵守已经公示的条件,平等的对待不同地区的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者,为全体申请者提供平等的接触信息、咨询或培训等机会,按照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查和考核,平等地对待和处理所有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诸如地区、性别、民族等方面的歧视。
总之,诚信原则和“三公”原则是在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过程进行审核所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或基本准绳。审核者和申请者双方只有遵循这一基本准绳,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才能确保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的整个过程顺利运行。
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对居间人法律地位的立法呈现出基本空缺。在期货市场面临稳步发展的新形势下,期货居间人作为参与市场的一个主体,无论是从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还是从对期货市场的稳步运作来考虑,都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改变无法可立、无法可依、无法可究的现状,设置相应的立法,赋予期货居间人明确的法律地位,以指导其规范运作。从法理上来说,期货居间人的资格确立和权力义务的界定,构成了期货居间人法律地位的两大基本内容。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是实现其法律地位应该明确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立法必须经历的一个重要程序;同时,从法理逻辑上来说,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也为下一步期货居间人权利义务的界定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解决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这一问题,有利于推动明确期货居间人法律地位的立法进程,从而起到促进期货法律体系完善的积极作用。
其次,有利于造就一支法律地位明确、专业素质良好、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新型期货居间人队伍。期货市场位于市场经济的最高层次。期货市场的这种特殊性质对于居间人的综合素质有着较高的标准和严格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对期货居间人的从业资格缺乏统一的管理,期货居间从业者诚信意识、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良莠混杂。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从事居间者,往往采取虚假引导,欺骗客户,甚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手段,牟取私利,屡屡引发大量的期货交易纠纷诉讼,给期货市场的平稳运作带来极大的风险。确立期货居间人的从业资格,无疑是对以往大量无序管理下从事期货居间者的一次清理、整肃和净化,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形成和造就一支法律地位明确、专业素质良好、职业道德水平较高的新型期货居间人队伍,以适应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今后对期货居间人队伍实施科学、统一和规范化管理。随着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确立,以往期货市场居间活动存在的无序化状态也就宣告结束,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对期货居间人队伍实施科学、统一和规范化管理。纳入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条件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审查申请者的材料以及考核和公示结果的程序,对已获得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者建立联网备查的资料库,制定对期货居间人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情况检查的办法以及建立奖惩、培训制度等。总之,可以以此为起点,不断总结经验,推而广之,将整个期货居间人队伍纳入科学、统一、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市场的这一主体始终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在期货市场中发挥积极的效应。
第四,有利于加强期货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期货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应当由包括期货居间人在内的所有参与市场的各个主体的共同努力方能完成。具备良好的诚实信义,是确立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明确居间人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通过居间人从业资格确立的审查和考核等程序,可以起到保证期货居间人队伍从整体上具有较高的诚信水平,进而有利于加强期货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期货市场的整体诚信建设标准。